香港浸會大學教職員工會會章
 
     
 

1 - 會名及辦事處

1.1 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 香港浸會大學教職員工會 (以後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Faculty and Staff Union

1.2 本會已登記辦事處及郵寄地址在﹕

(中文) 九龍塘 香港浸會大學

(英文)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Faculty And Staff Union,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Kowloon Tong 或在經理事會議決的其他地方。

2 - 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2.1 謀求列明於本規則第 3.1 條(甲)項的所有僱員完全組織在本會之 內。

2.2 爭取及維持公平與合理的工資率, 工作時間及其他僱傭條件,並廣泛保障會員的利益。

2.3 盡量採取和善及修好的辦法協調會員與僱主之間、會員與會員之 間,或會員與其他僱員之間的關係,及解決他們的糾紛。

2.4 促進本會與僱主之間互相尊重及了解,並設法成立永久性的機制為 僱主承認作談判的對象。

2.5 給會員提供下列各種福利,及大會議決的其他福利。會員的家屬在 某些情況下亦可獲得此等福利:

(甲) 疾病、意外、殘廢、患難、失業、分娩及退休的經濟援助。
(乙) 帛金及喪葬費。
(丙) 教育費。
(丁) 給予遭受迫害者及參加勞資糾紛者的津貼。
(戊) 與會員僱傭事宜有關的法律指導及援助。

2.6 以合法方式廣泛促進會員及其家屬在物質、文化、社交、教育及康 樂上的福利,並辦理教育、醫療及經大會議決的其他事業。

2.7 贊助任何以促進勞工、工會運動或工會人士的利益為宗旨的合法組 織的工作或目的。

2.8 創辦、經營或參與出版可以增進本會及本會會員利益的報紙、雜 誌、書籍、小冊子或其他刊物。

2.9 舉辦有關職業安全、勞工法例、工會意識等的教育活動及職業訓練,以保障會員利益。

2.10 促進有關會員利益及勞工運動的立法。

2.11 關心及參與有關會員利益的社會事務。

2.12 從事為達成上述各項宗旨所必需的其他合法事務。

3 - 會員及會費

3.1

(甲) 凡受僱於 香港浸會大學 者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乙) 有表決權會員因年老或健康不佳﹝而並非因其他理由﹞ 從本規則第 3.1(甲)條所指的 香港浸會大學 退休,經 理事會議決,可成為名譽會員。名譽會員無表決權,但可 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利益。

(丙)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須填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 過,繳交會費及獲發會員證後,即成為本會會員。申請人 的個人資料如有遺漏、不確或與事實不符時,理事會可取 消其入會資格。

3.2

(甲) 年費每人 100 元,於入會時及以後於每年 5 月份內 繳交。

(乙) 名譽會員須繳納年費 50 元 及經理事會議決徵收的其他 款項。

3.3 只有大會才有權更改任何年費。

3.4 理事會可衡量本會的財政狀況而減收或豁免個別會員的年費, 但該項豁免為期不應超過六個月。除獲得理事會的批准外,獲 減收或豁免年費的會員仍需繳納經理事會議決徵收的其他款 項。

3.5

(甲) 會員只限於本規則第3.1﹝甲﹞條所指的香港浸會大學的 僱員。除第 3.1(乙)條規定的名譽會員外,本會不設任 何供非僱員參加的會籍。

(乙) 凡會員離會,不論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他以前所繳 付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3.6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規則及決議案,違者可由理事會予以懲 戒或革除會籍(參閱本規則第 7.8 條),而遭懲戒或革除會籍的 會員可向大會上訴。

3.7 會員如欠繳年費或其他徵收款項的任何一項超過 2個 月 為 不合格會員,不得享受會員的福利,並且喪失對本會任何事項 的表決權。 會員如欠繳年費或科款的任何一項超過 3個 月,即終止為會員。如該會員日後清繳一切欠費,理事會可決
定是否恢復他的會籍。但該會員須於理事會同意恢復其會籍 日方可享受會員的權利。

3.8 會員如對本會會務不滿,可向理事會提出書面投訴。理事會在 任何情況下,不可拒絕此項投訴,並須邀傳投訴人陳述詳情。 理事會就該項投訴作出決定後,須給予書面答覆。會員如認為 理事會的決議不合理,可向大會上訴。

4 - 組織法則及管理

4 本會最高權力在大會,在此權力限制下,本會由理事會管理。

5 - 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5.1 周年會員大會每年在 4-5 月份內舉行。

5.2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召開,或由不少於二分一的會員以 書面聯署要求召開。如接獲會員要求時,理事會須於三星期內 開特別會員大會。

5.3

(甲) 所有會員都有權出席會員大會。

(乙) 只有有表決權會員才在會員大會中享有表決權。

5.4 周年會員大會處理的事務包括:

(甲) 通過上一周年會員大會及任何介於兩次周年會員大會期 間舉行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紀錄。

(乙) 討論理事會報告,及策劃未來會務方針。

(丙) 討論及批准本會上一財政年度的帳目表及審計帳目表的 報告書。

(丁) 以秘密投票選舉理事會成員。

(戊) 委任或選出一名或多名核數師。

(己) 討論本會其他事宜。

5.5 只有大會才有權更改、修訂、增補及刪除本規則,以及訂立新 的規則。但有關規則必須就根據《職工會條例》附表 2 所列明 的事項有足夠的規定。

5.6 秘書須奉理事會的指示擬訂大會的通知書及議程,並依照理事 會議決的辦法將通知書及議程發給各會員。召開大會的通知書 及議程須在大會舉行日期的七日前發給各會員。發出通知書及議程的期限並不包括文件發出該日及舉行大會該日。

5.7 特別會員大會處理的事務只限於議程所列的事項。特別會員大 會的決議,與周年會員大會的決議有同等效力及權力。如需要 更改規則,須將擬訂的修改在議程內列明。

5.8 任何大會以不少於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五分之一的出席為法定人 數。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以及因《職工會條例》或本 會規則所規定需特定票數的其他事項外,凡大會的決議,若經 出席並構成法定人數的有表決權會員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5.9 召開大會時,如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出席的有表決權會 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理事會須於七日內再行召開延期大會。 如該大會是應會員按照本規則第 5.2 條的規定要求而召開,但 於召開大會時,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出席的有表決權會 員仍不足法定人數,即取消該大會,毋須延期舉行。

5.10 秘書須將召開延期大會的通知書及議程於舉行日期最少五日前 發給每一會員。屆時出席延期大會的有表決權會員人數無論多 寡,即作構成法定人數論。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以及 因 《職工會條例》 或本會規則所規定需特定票數的其他事項外, 延期大會的決議,若經出席的有表決權會員過半數通過,即屬
有效,所有會員均須遵守。但在召開延期大會的通知書內,必須詳列本條文的規定,以供所有會員參照。

6 - 選舉及秘密投票 6.1 在大會中,所有選舉或其他以秘密投票決定的事項,須由理事 會或理事會特別為此事項而委任的小組委員會負責辦理。

6.2 所有下列事項須以秘密投票表決:

(甲) 選舉理事會理事及掌職者。
(乙) 更改本會名稱。
(丙) 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
(丁) 本會與其他職工會組織職工會聯會,或加入其他職工會聯會為會員。
(戊) 屬於或成為外國設立的組織的成員。
(己) 在沒有設立選舉經費的情況下,議決《職工會條例》第 33(A)1 條所指的選舉費用支出。
(庚) 本會解散。

6.3 秘書或由理事會委任專責選舉或表決工作的小組委員會負責分 發選票或表決票,但只限分發給有表決權的會員。

6.4 所有選票或表決票必須由投票人填寫,但不可在票上署名。選 票或表決票須投入由理事會設置的已封閉的投票箱內。理事會 或小組委員會可委派有表決權會員監視及保管投票箱。

6.5 在大會中,由有表決權會員互選多名監票員,在理事會或小組 委員會督率下負責運送投票箱、點票及驗票等工作。

7 - 理事會

7.1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及辦理會務。

7.2 理事會設理事 7 至 9 人,在周年會員大會上以秘密投票方式從 會員中選出。獲選理事會理事在周年會員大會後十至十四日內 以秘密投票方式互選正副理事長各一人,秘書一人及司庫一 人。所有理事會理事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一份記載所 有理事會成員姓名及其職銜的名單應展示於本會已登記的辦事
處內。

7.3 理事會每月最少開會一次,以全體理事會成員過半數出席為法 定人數。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以及因《職工會條例》 或本會規則所規定需特定票數的其他事項外,凡理事會的決 議,若經出席並構成法定人數的理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7.4 在周年會員大會閉會後至下年度周年會員大會召開期間,如有 理事逝世、辭職或遭革職,或有理事在無可避免的情形下離港, 而離港或屬永久性,或為期過長時,他的空缺將由在上次會員 大會中獲選票次多的候補人補上。如無候補人選時,理事會須 於空缺出現後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補選。如離職理事兼 任掌職者,他的空缺將由各理事以秘密投票方式互選一人填 補。任何因遞補而產生的空缺都以上述同樣方法填補。補選的 理事或掌職者將履行離任理事或掌職者之空缺的剩餘任期。

7.5 理事會須設法達成本會各項宗旨及保障會款以免被浪費或濫 用,並可按本規則第 9.4 條的規定而釐訂本會會款的投資方式。

7.6 理事會須訓令秘書及其他掌職者辦理會務,亦可僱用受薪人 員,並可為維護本會利益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將他解僱。 理事會可委派小組委員會辦理日常會務或特別會務,並可將它 解散。

7.7 如有理事疏忽職守、不誠實、不稱職或拒絕執行大會或理事會 的決議,或為維護本會利益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理事會 可將他停職或革職。凡被停職或革職的理事,可向大會上訴。

7.8 理事會如認為會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經證明屬實,可給予 警告、懲罰或革除他的會籍,而遭警告、懲罰或革除會籍的會 員可向大會上訴。

7.9 根據本規則第 7.3 條及在大會的最高權力限制內,所有會員均 須遵守理事會的決議。

7.10 理事會須闡釋本規則及確定規則內未有適當規定的各點,並擬 訂修改規則提交大會批准。

7.11 理事會經大會通過後可設立分會(設立分會前須制訂明確管制 分會會務的規則)。

7.12 理事會的成員或掌職者如有變動時,須於變動後一個月內辦理 有關職權及文件的移交手續,卸任及新任雙方並須簽署交收證 書,以供理事會存查。

8 - 職工會的掌職者

8.1

(甲) 所有大會及理事會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須負 責會議的妥善進行,並須在每次已通過的會議紀錄上簽 署。表決議案時,若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理事長可加 投一票決定。若理事長之職位由無表決權的會員擔任﹐則 他在會員大會上並無加投一票的權力。

(乙) 理事長須在秘書及司庫的協助下統理會務,並確保所有 會員遵守本會規則。

(丙) 理事長依照本規則第19.2條的規定,獲授權會同由理事 會委任的一名理事會成員或有表決權會員連署每一份須 加蓋本會法團印章的文件。

(丁) 理事長可連同司庫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 單。

(戊) 理事長須連同秘書於每年3月31 日或之前,向職工會登 記局局長提交一份訂明的申報表,列明上一年度職工會會 員情況及理事姓名。

8.2 副理事長須執行由理事會指派的職務。如理事長一職出現空缺 時,由副理事長代行職權直至理事長回任為止,或直至該空缺 依照本規則第 7.4 條的規定獲得填補為止。

8.3

(甲) 秘書須依照規則的規定辦理會務,並執行大會及理事會
的指示。

(乙) 秘書須安全保管本會的法團印章。

(丙) 秘書須保管會員名冊。

(丁) 秘書須出席本會所有會議,並記錄會議的進程。

(戊) 秘書須草擬提交周年會員大會的周年會務報告書及特別 會員大會所需的其他報告書。

(己) 秘書依照本規則第19.2條的規定,獲授權會同由理事會 委任的一名理事會成員或有表決權會員連署每一份須加 蓋本會法團印章的文件。

(庚) 秘書可連同司庫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辛) 秘書須連同理事長於每年3月31 日或之前,向職工會登 記局局長提交一份訂明的申報表﹐ 列明上一年度職工會會 員情況及理事姓名。

8.4

(甲) 司庫須負責保管本會所有款項及投資,對本會名下一切 款項來往,作詳盡正確的記帳,並須設置記錄本會資產及 負債的適當簿冊,訂立及保持完善的制度以管制帳目及款 項來往的記錄。司庫於每次理事會開會時須提交財務報 告,並須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儘速編製周年帳目表,以 備核數師審計後提交周年會員大會。司庫並須於財政年度 終止後三個月內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呈遞核數師報告及 經審計後的周年帳目表。

(乙) 司庫依照本規則第19.2條的規定,獲授權會同由理事會 委任的一名理事會成員或有表決權會員連署每一份須加 蓋本會法團印章的文件。

(丙) 如有會員索取本會經審計後的周年收支帳目表及資產負 債表,司庫須免費將所需帳目表一份發給該會員。 (丁) 司庫可連同理事長或秘書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 提款單。

(戊) 司庫不可保留超過五千元的現款,並須將超額款項 存入理事會指定並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戶口。

8.5 任何理事會成員在工會的職責如佔去他全部的工作時間,可由 理事會決定,給予其工作時間或工資損失的補償。

8.6 任何理事會成員的職權如涉及金錢上的責任,而理事會認為有 需要時,須提供適當的擔保。

9 - 經費的運用

9.1 本會的經費為經常費。

9.2 經常費在理事會授權下只可作下列用途:

(甲) 支付本會理事會成員及受薪人員薪金、津貼及處理會 務的開支。

(乙) 支付本會的行政費用,包括審計本會帳目的開支。

(丙) 支付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為爭取或維護本會的權利, 或為爭取或維護任何會員與其僱主之間的關係所引起的 權利而進行起訴或辯護的法律程序所需的開支。

(丁) 支付為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處理勞資糾紛的開支。

(戊) 補償會員因勞資糾紛而蒙受的損失。

(己) 向本港已登記職工會或其他合法會社或團體繳付會費、 費用、或向其提供資助或捐贈。

(庚) 支付本會因違反《職工會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而被判 罰的款項。

(辛) 支付經大會通過其他符合《職工會條例》規定的用途所 需的款項。

9.3 大會可授權理事會設立福利經費,由理事會或經理事會委任的 小組委員會管理。福利經費計劃應根據本規則第 2.5 條(甲)、 (乙)及(丙)項的規定,對合格會員及/或其家屬提供福利。所 有合格會員都可參加此項計劃。福利經費亦可用於支付為提高 合格會員之娛樂、文化及社交興趣所需的開支,但不可用作經 常費的用途。(在設立福利經費前須制訂明確的規則)。

9.4

(甲) 本會的經費除應付日常開支外,如有盈餘,可依照有表 決權會員於大會中所議決的投資方式,將款項投資購買債 券、證券或房地產。

(乙) 理事會在獲得大會批准後可購置或出售本會房地產。

10 - 財政年度

10 本會的財政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終 止。

11 - 徵收款項

11 理事會為增進會員利益或施行特別計劃起見,可向所有會員徵 收款項,反對的會員可向大會提出。在未有大會的決定前, 會 員仍須於通告所指定的期限內繳交徵收的款項。如欠繳徵款則 按照本會規則第 3.7 條的規定視作欠繳會費。

12 - 核數師

12.1 本會設核數師一名或多名,可由非會員擔任,須在周年會員大 會委任或選出,並須經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批准。核數師任期壹年,連委或連選可連任。

12.2 核數師如在周年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離職,理事會有權委任適當 人選填補他的空缺直至下一次會員大會止。該項委任須於下一 次大會提出追補批准。在獲得批准後,如離職核數師的任期仍 未完結,獲委任者可繼續履行剩餘的任期。

12.3 核數師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或於需要時,儘速審計本會一 切帳目,包括經常費、福利經費(如有設立者)及任何補助帳目。 並須審查本會所有簿冊及帳目,證明這些簿冊及帳目是否正 確,及向周年會員大會及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提出報告。

12.4 在本會已登記辦事處內,須明顯展示一份核數師的報告書。

13 - 查閱簿據

13. 所有理事會成員、會員或他的授權代理人都可查閱本會帳簿、 已登記的正本規則及會員名冊,但須事前向秘書或司庫提出申 請, 使他們有合理時間檢出待查的文件。

14 - 勞資糾紛

14 在未得大會准許前,不得以本會名義停工或提出停工威脅。

15 - 法律指導或援助

15 根據本規則第 2.5 條(戊)項的宗旨,任何合格會員,如為爭取 或維護他與僱主之間的關係所引起的權利而進行控辯訴訟,理 事會有權提供法律指導或援助。但理事會事前必須確定該案件 值得提供法律指導或援助。

16 - 教育工作

16 本會可通過舉行會議、設立訓練班或出版報導本會活動的期刊 以達到教育會員的目的﹔並可透過出版刊物及其他方法,以增 進會員在專業、工業、文化及社交方面的知識。

17 - 規則

17.1 凡獲准加入本會的會員,都可免費獲得本會已登記規則印刷本 一份。

17.2 本會已登記辦事處內須放置已登記規則一份,以便會員隨時查 閱。

18 - 本會的解散或結束

18.1 本會的登記,須經本會自動解散或本會提出請求,或由職工會 登記局局長根據《職工會條例》的規定作出決定,方可取消。

18.2

(甲) 本會必須在大會中獲得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不少於三份之 二以秘密投票表決同意,方可解散。本會解散時,秘書須 將該項事情於解散後十四日內呈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

(乙) 本會解散時或本會的登記因其他理由遭取消時, 本會所 有經清還債項後的剩餘資產及經費,由大會決定處理的方
法。

19 - 法團印章及契約

19.1 本會須具備一法團印章,由秘書安全保管。只有在理事會授權 下方可使用。

19.2 由理事會代表本會訂立及加蓋法團印章的契約或文件,須由理 事會為此事而委任的一名理事會成員或有表決權會員簽署,並 須由理事長、司庫或秘書連署。

20 - 釋義

20 本規則中,除內文另有規定外:

  • 「已登記、登記」指已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
  • 「大會」包括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 「正本規則」 指附有由職工會登記局發出的登記証書的 規則。
  • 「有表決權會員」指根據本會規則的規定,對任何事項均有表 決權的會員。
  • 「合格會員」指根據本會規則第 3.7 條沒有欠繳會費的有表決 權或無表決權的會員。
  • 「理事」指所有組成理事會的成員。
  • 「掌職者」指理事會內任何理事兼掌指定職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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